第一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臺中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 推廣組:推廣、宣傳、公共關係、新聞發佈、編印刊物及辦理有關文化活動等事項。 | 二、 | 展演組:蒐集、陳列、保存文物及展覽、音樂、戲劇、舞蹈活動等事項。 | 三、 | 圖書組:蒐集、整理、保存各項圖書資料及推廣資訊服務等事項。 | 四、 | 總務組: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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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
第五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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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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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
第十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