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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老人休閒中心設置管理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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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第三條
各區所設置各老人休閒中心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之。
第四條
老人休閒中心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設幹事一至三人,均為無給職,每一中心並設管理人一人,得支領津貼。
第五條
老人休閒中心管理委員會以區長為主任委員,區公所民政課長、財經課長、有關里長及地方公正人士為委員,幹事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辦。
第六條

第二條老人休閒中心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二)關於年度使用經費之預算事項。
(三)關於設備之補充或變更事項。
(四)關活動計畫之核定事項。
(五)關於臨時發生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