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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約用人員之進用、核薪及考核等事項,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補助地方環保機關約用人員約用原則」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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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指由環保署運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費項下進用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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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人員之進用方式、資格條件、工作內容、報酬薪點及核薪等事項,其規定如下: | (一) | 進用方式:本局約用人員之進用,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以學歷及工作經驗並採進用,均應檢具證明文件,工作經驗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者,年資始予採計。 | | (二) | 進用資格條件: | | 1. | 本局視業務需求擇取約用人員所需資格,並依約用人員職稱及薪點薪級表規定辦理。 | | 2. | 本局各級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約用人員。 | | (三) | 工作內容:專責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推動之相關工作。 | | (四) | 核薪規定及報酬薪點: | | 1. | 新進約用人員薪資以最低薪點(280)起敘,後續每年依考核成績決定升等、維持或終止契約。獲升等評定者,隔年一月份起薪級提升一級,並以7級為最高限度。 | | 2. | 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 | 3. | 約用人員職稱、薪級及薪點相關條件如下表: |
約用人員職稱及薪點薪級表 職稱
| 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 (本局可視需要調整為「約用助理管理師」) | 薪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月酬薪點 | 280 | 296 | 312 | 328 | 344 | 360 | 376 |
| 4. | 有關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由本局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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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人員於約用期間得辦理考核獎懲,其規定如下:
| (一) | 本局對所屬約用人員應作平時考核,得視其表現簽請獎懲。 | | (二) | 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每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者,本局應於年終辦理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績僅作為續約與否之依據。年終考核方式,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丙等,六十分以下者。其獎懲標準如下: | | 1. | 甲等:晉薪點一級,並予續約。 | | 2. | 乙等:留原薪點,並予續約。 | | 3. | 丙等:不予續約。 | | (四) | 約用人員考核列丙等依規定不予續約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 | 1. | 精簡、整併或組織變更時。 | | 2. | 業務緊縮時。 | | 3.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 4. | 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 | | 5.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 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 | (五) |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 1. |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 2. | 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 3.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 4. | 違反本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 5. | 故意損耗公有財產或其他環保署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秘密,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損害者。 | | 6.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 | 7. | 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適任時。 | | 8. | 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 | | (六) | 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本局,經本局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 | (七) | 環保署將於約用人員到任時審查其資格,及不定期抽查其工作狀況,並將抽查結果與建議送本局做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 | (八) | 約用人員之異動情形及考核成績將由本局每季提報環保署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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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期限:約用人員之約期,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限。但工作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約定之。如因業務需要期限超過一年時,應每年簽訂契約書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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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及本局人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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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約用人員應參與環保署規劃定期專業訓練課程,出席率與成績等相關證明文件將提送本局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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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認定:若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且經複試未能通過者,視為不能勝任,後續依本要點第4條第5款及勞動契約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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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奉派出差,比照本局人事規定請領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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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規定: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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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規定:依照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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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以契約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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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之約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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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