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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有鑒於地政、戶政業務係為民服務二大基礎行政工作,彼此間關係密 切,其資訊的快速交互傳遞將有助於彼此業務之推動,進而充分落實 為民服務工作,爰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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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強化機關間之聯繫,簡化作業流程,擴大服務領域,提高行政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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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項目: 一、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下列登記事項,同時代收本縣相關土地登記資 料異動之申請: (一)、遷徙登記(遷入、住址變更) (二)、姓名變更(更正)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 (四)、出生日期更正 二、地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檢附之下列資料如不清 晰、恐有偽造、變造之虞及因其他公務需要,經透過網路系統查證後 仍無法明確判認者,得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證: (一)、住址變更(更正)。 (二)、姓名變更(更正)。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四)、出生日期更正。 三、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下列登記案件,如檢附之資料不清晰、恐 有偽造、變造之虞及因其他公務需要,經透過網路系統查證後仍無法 明確判認者,得請地政事務所協助查證: (一)、遷徙登記(初設籍、住址變更)。 (二)、編訂門牌或門牌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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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要領: 一、實施項目一、作業要領如下: (一)、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竣遷徙登記、姓名變更(更正)、身分證統 一編號變更(更正)登記及出生日期更正後,得由民眾填妥申請 書(附件 1)申請異動相關土地登記資料,戶政事務所於一週內 彙整該申請書後通報所勾選之地政事務所;勾選之地政事務所如 有 2 所以上者,戶政事務所得影印該申請書分別通報所勾選之 地政事務所。 (二)、地政事務所接獲申請書後,由「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或 「台中縣政府人民申請案件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系統」等查閱 申請人資料,除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或其他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為 流水編號者,應函請申請人檢附登記資料原登記住址及其他佐證 資料外,經審核無誤後,地政事務所依民眾申請書逕為填寫登記 申請書據以辦理登記,於登記完竣後,通知權利人加註權利書狀 或換狀。 二、實施項目二、三、作業要領如下: (一)、作業單位如有需配合查證資料者,應填寫「查詢資料申請(回復 )單」(附件 2),經業務主管核准後加蓋傳真專用章至受理查 詢單位。 (二)、本項傳真服務措施,原則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申請、回復單位 應指派專人負責,如有疑問應主動與對方追蹤聯繫確認。傳真查 詢紀錄簿(附件 3)、查詢資料申請(回復)單應彙整成冊,保 存 1 年。 (三)、申請單位得將回傳之「查詢資料申請(回復)單」影印附於相關 案卷內,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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