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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政便民,減少民怨,並使作 業方式一致,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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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納稅義務人向本局申請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請依據本要點訂 定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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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方式: (一)受理方式: 1.查詢房屋稅籍編號:以電話、現場、申請書、E-mail 或網路線 上申辦等方式受理。 2.查詢房屋現值:僅限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繼承人或其代理人至 本局現場以隨到隨辦或申請書、E-mail 或網路線上申辦等方式 受理。 (二)總局財產稅科、分局第二股或全功能櫃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電話申請者:應問明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房屋坐 落,經核對無誤後,告知房屋稅籍編號。 2.現場申請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現場提出申請,應請其提供 身分證明文件,以辨明申請人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繼承人或 其代理人;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核 對無誤,依本局「財產稅櫃台化作業實施計畫」規定辦理,並請 其簽名或蓋章視當事人需要口頭答覆房屋稅籍編號、房屋現值或 列印房屋稅籍證明。 3.以書信(含 E-mail 、網路線上申辦)申請者:提供身分證明文 件,經核無誤,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以公文函復房屋現值或列印房屋稅籍證明函復。經核申請人未檢 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或不符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函 復否准或告知應檢附之證件。 4.持有已用印之契稅申報書正本及相關資料申請者:基於申報契稅 需要,應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房屋坐落,查 核相符後,請代理人填寫「財產稅櫃台化作業即時處理案件登記 簿」於簽名或蓋章後,得以口頭告知房屋稅籍編號與現值。僅查 詢房屋稅籍編號,因本局外網已公開民眾自行查調且不涉及保密 範圍可免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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