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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受理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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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政便民,減少民怨,並使作
    業方式一致,特定本要點。
二、凡納稅義務人向本局申請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或現值,請依據本要點訂
    定作業方式辦理。
三、作業方式:
(一)受理方式:
      1.查詢房屋稅籍編號:以電話、現場、申請書、E-mail  或網路線
        上申辦等方式受理。
      2.查詢房屋現值:僅限以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繼承人或其代理人至
        本局現場以隨到隨辦或申請書、E-mail  或網路線上申辦等方式
        受理。
(二)總局財產稅科、分局第二股或全功能櫃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電話申請者:應問明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房屋坐
        落,經核對無誤後,告知房屋稅籍編號。
      2.現場申請者: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現場提出申請,應請其提供
        身分證明文件,以辨明申請人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繼承人或
        其代理人;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核
        對無誤,依本局「財產稅櫃台化作業實施計畫」規定辦理,並請
        其簽名或蓋章視當事人需要口頭答覆房屋稅籍編號、房屋現值或
        列印房屋稅籍證明。
      3.以書信(含 E-mail 、網路線上申辦)申請者:提供身分證明文
        件,經核無誤,且申請人確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以公文函復房屋現值或列印房屋稅籍證明函復。經核申請人未檢
        附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或不符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函
        復否准或告知應檢附之證件。
      4.持有已用印之契稅申報書正本及相關資料申請者:基於申報契稅
        需要,應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房屋坐落,查
        核相符後,請代理人填寫「財產稅櫃台化作業即時處理案件登記
        簿」於簽名或蓋章後,得以口頭告知房屋稅籍編號與現值。僅查
        詢房屋稅籍編號,因本局外網已公開民眾自行查調且不涉及保密
        範圍可免作成紀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