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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受理不動產移轉案件快速發單作業辦法(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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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依據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 811673935  號函
    發布修正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十四條規定
    訂定(契稅配合辦理)。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快速發單(無增值)案件,應同時符合
    下列條件:
(一)同一年度內取得,再行移轉案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前次移轉現值(
      含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前次移轉現值)大於或等於當年度申報移轉
      時公告現值(或實際移轉單價)。
(二)申報書件,應為單一義務人及權利人且相同義務人每日不得超過三
      件。
    前項土地之地上建物移轉,其契稅申報案件配合辦理,惟同一筆土地
    之地上建物每日不得超過五件。
三、應檢附證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書一式四聯;建物移轉需契稅申報書乙份
      。
(二)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乙份;建物移轉契約書影本及副本各乙
      份。
(三)土地登記謄本(需載明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日期及現值)
      ;契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四)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依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前次移轉現值大於或等於當年度申報移轉時公
      告現值(或實際移轉單價)申報案件,申請人需自行檢附稅捐、地
      政機關網上土地增值稅試算表一份。
四、受理申報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局暨三分局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現值申報(契稅)快速發單案件
      ,申報人於收件時即需於申報書載明或申明適用「快速發單」案件
      。
(二)收件人員需於申報書上加蓋「快速發單」戳記,設專簿登錄,並完
      成申報收件資料建檔,即將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書第四聯分案釐正
      土地卡及登打稅單,審核後核定,相關人員需落實職務代理(編定
      職務代理人表)。
(三)土地增值稅申報現值收件後,應將申報書「第三聯」交由地價稅查
      核稅籍,於收件後十五分鐘內將查核結果併同申報書移還增值稅工
      作人員辦理查欠。
      契稅申報收件、審核、建檔核稅後,交由房屋稅服務區人員於十分
      鐘內列印次期開徵之房屋稅單並將申報書移回契稅承辦人核定契稅
      ,並列印繳款書及查欠註記。
(四)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第一、二聯」仍應依原作業要點規定時限移
      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但申報人於領單時,得申明自行代為
      送達地政單位,該資料應即置入封套,加蓋收件章彌封後,交由申
      報人簽收,申報人不得拆閱。
五、作業時間如下:
(一)受理申報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二)上午十一時三十分以後收件者,下午二時取件;下午四時三十分以
      後收件者,翌日上午九時取件。
(三)快速發單案件於三十分鐘完成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或契稅繳
      款書。
六、下列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收件時,不符第二點所列之案件或未依第三點檢附證件,資料不符
      或通知補正者;跨區申報案件。
(二)免徵案件(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土地移轉)、不課徵案件(夫妻
      贈與、農業用地)、優惠稅率及特殊案件(如共割土地分割、合併
      及再移轉案、記存增值稅案、農業用地調高原地價核課案、財團法
      人受贈土地等案);契稅免徵、減徵案件及特殊案件(如房屋交換
      、分割案)。
(三)一地或一屋二賣及禁止移轉案件。
七、申報收件當日,若遇資訊作業系統臨時故障無法運作或不可抗力事件
    時,於收件申報處揭示「資訊系統故障暫不受理或順延作業時間」。
八、本辦法未訂定事項,參照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規
    定辦理;必要時得修正之。
九、本辦法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