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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欠稅清理、增裕庫收,依 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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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懲對象為本局清理欠稅及防止欠稅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 之實際出力人員及督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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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期間: 每年辦理一次,但承辦個案達獎勵標準者,得適時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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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條件與標準(如附表一): (一)獎勵條件: 承辦人員部分: 1.清理欠稅承辦人員徵起已移送行政執行欠稅金額達到獎勵標準規 定者。 2.各稅承辦人員徵起尚未移送行政執行欠稅金額達到獎勵標準規定 者。 3.個案以一人敘獎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二人,但出力人員有具體 事證,且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案敘獎 人數得為三人。 4.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之服務區人員,其當年度滯納期滿 徵起率達到獎勵標準規定者。 5.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主辦及系統人員,按當年度報部之 滯納期滿徵起率辦理敘獎。 督導人員部分: 1.督辦清理欠稅業務之科長、分局主任、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 ,經核定之徵起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 獎令中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 度僅嘉獎一次者則不敘獎。 2.分局轄區徵起之案件已辦理敘獎者,不得再重複併計總局科、股 長中辦理敘獎。 3.科長、分局主任、股長經獨立承辦徵起之案件,確具事證者,得 依獎勵標準規定核獎,但不得重複併計。 4.督辦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徵起率業務之科長、 分局主任、股長,按轄區內同一獎勵期間,徵起率平均值達到獎 勵標準表規定者,辦理敘獎。 5.督辦欠稅業務及提高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徵起 率之科長、分局主任、股長職務異動時,依其任職督導獎勵期間 時間較長者辦理敘獎。 (二)徵起之欠稅如係因政府徵收土地發放補償費、退稅抵繳及欠稅人為 辦理財產移轉登記而自動清繳,不得列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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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達到懲處標準規定者(如附表二) 。 (二)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當年度徵起率未達百分之 八十者,承辦人員應予申誡一次,未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申誡二次 。 (三)科長、分局主任、股長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以上受申誡二次處分者 ,應予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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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獎懲案件,應於次年三月底前辦理,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 稅徵起情形於滯納期滿二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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