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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補助辦理老人福利服務方案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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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積極投入老人福利服務活動機關
    團體,提升生活品質,增進並保障其身心健康及福利,以落實本縣老
    人福利政策,特訂定本計畫。
二、助對象:
    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財
    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申請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以設籍臺中縣老人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老人文康休閒、知性成長、健康講座、研習
      訓練或觀摩活動、老人政策宣導、社區服務方案及其他有關老人福
      利服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
      1.全縣性、綜合性活動及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補助金
        逾最高補助額度者,需專案簽准。
      2.研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膳費及雜支。
      3.社區服務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含培訓、職前訓練
        ),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
        費及雜支。
      4.補助基準:鐘點費外聘最高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內聘
        補助金額折半,印刷費覈實報銷,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場地費(含佈置費及器材租金每場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元,膳
        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六十元,雜支每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含茶水
        、文宣、文具用品、攝影費等),住宿費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
        百元。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含計畫名稱、目標、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
      、計畫評估、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表
      (須加註申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及自籌款證明)、經費來源(說
      明是否對外收費及其基準,是否獲得其他機關補助)及承辦人員姓
      名、聯絡方式。如申請授課鐘點費補助者,須加註講師名稱及學經
      歷。
(三)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五、審核作業規定:
(一)申請時間:辦理活動前一個月申請。
(二)審核標準如下:
      1.申請補助計畫是否有益於推展本縣老人福利。
      2.文件是否備齊。
      3.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基準。
(三)經審符合規定者,於簽報核准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定者,
      經敘明具體理由後函知申請單位補正。
六、執行計畫規定: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核定補助之項目
      應專款專用,非核定之補助項目不得以補助經費支付。如遇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計畫變更前一個月函報本府核准後辦理。
(二)領受公款補助之單位,如補助款項為全案支出之全部者,對於補助
      款項支出之相關原始憑證,應送本府審核完成後撥付款項。
(三)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單位,如補助款項為全案支出之一部分者,對於
      補助款項支出之相關原始憑證,應專卷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府
      查核。
(四)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送單位收據、成果資料
      (含相片、活動成果報告表)一式三份及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或原始憑證等資料函報本府審查,俾利撥付款項。
(五)經查核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結案者,應繳回原
      補助款,再次申請時將不予補助。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用,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