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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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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本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需他人看護
    之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擔,
    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二)列冊低收入戶、符合申領本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
      含符合前開標準而居住於公、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
      礙者)。
(三)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
      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除外。
三、補助標準:
(一)請專職人員看護:
      1.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2.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
        百五十元。
      3.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
        金額核定。
      4.機構之現有人員看護及外籍監護工者不予補助。
(二)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二等旁系血親看護
      者:
      1.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三)本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生活貧困特殊個案經社工訪視後
      專案簽請縣長核可不在此限。
(四)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低收入戶檢具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已核列中低收入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核列者應檢具中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
      5.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
        件。(附件二)
      6.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須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
        護病房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
        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
        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7.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支付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照顧人員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
        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二等旁系血親看
        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
      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
      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
      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附件三)
(三)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
      結書(附件四)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五、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