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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重大兒虐個案處理及評估檢討作業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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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內授童字第○九五○八四○一
    二九號函成立臺中縣重大兒虐個案跨專業評估檢討小組(以下簡稱評
    估小組),督導及檢視本縣重大兒虐個案有無處理失當、違法或疏失
    事項,並依法處理。評估小組之組成及任期,由業務單位依規定簽奉
    縣長核定辦理。
二、作業範疇:
    臺中縣縣轄內發生之兒童虐待致死、攜子自殺或經媒體披露報導之兒
    童虐待重大案件。
三、重大兒虐案件處理作業方式:
(一)第一階段
      1.本府社會局或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
        中心)接獲通報後立即緊急介入救援,並協同檢警啟動調查機制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本府社會局或防治中心於案件發生後,由單位發言人統一回應媒
        體說明案件初步處理情形、依法嚴辦事項及後續安置輔導措施,
        並依案件發展過程適度對外說明,且應謹守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隱
        私之保密原則。
      3.查有虐待、疏忽及遺棄等不當情事者,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
        關罰則處以罰鍰,對於失職家長並施予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涉
        嫌民、刑法者並移送法辦。
      4.案件承辦人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陳核。
(二)第二階段
      案件發生十日內召集人應召開評估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
      評估小組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並由案件承辦人提出案件報告
      (含書面及口頭),接受評估小組督導。
(三)第三階段
      案件發生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報告,並送內政部兒童局兒保小組,報
      告內容包括:蒐集資訊並進行可能致死因素初步分析、釐清問題並
      界定危險因子、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府具體改善措施、發展預防
      策略等,並積極補強本縣兒童保護系統。
四、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