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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輔導評鑑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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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與辦理績效並
    善盡輔導與管理之目的,特依臺中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十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運作進行輔導,並在每年第二期定期對
    社區大學進行評鑑,評鑑項目分為「行政與校務運作」、「師資、課
    程與教學」、「社區互動情形」、「相關服務與特色」等項,受委託
    或承辦單位應準備簡報,並依評鑑項目逐項備妥書面資料接受評鑑。
三、為辦理輔導評鑑相關業務得組成輔導評鑑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擔任召集人,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業務主管及
    相關人員若干人擔任委員。
四、本府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具有
    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本縣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迴
    避。
五、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到校評鑑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評鑑費)
    及交通費等。
六、接受評鑑之社區大學經評鑑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贈獎
    狀及視本府預算酌發獎勵金;甲等﹙八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贈獎
    狀。受委託辦理單位,經本府評鑑為甲等以上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續約;甲等以下﹙未滿八十分﹚者,即不再續約,
    並重新辦理招標。
七、本府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