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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體育場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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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為加強體育活動,提倡正常娛樂並使臺中縣立體育館(以下簡稱
    本館)能充分使用起見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使用範圍:
(一)舉辦各種體育活動。
(二)舉辦符合教育意義之各種康樂活動。
(三)訓練對外比賽之各種代表隊。
(四)舉辦各種社教活動。
(五)無應全縣民眾一切正常娛樂活動。
三、使用本館作為各種活動者,必須填具申請書詳細載明使用事由、日期
    、時間、活動內容及售票與否,應依規定向有關單位申請核准並於使
    用前一週向本館申請並轉陳臺中縣立體育場核備後方可使用。
四、使用本館舉辦各種活動,必須繳付場地水電費及管理維護費,其繳納
    辦法:
(一)出售門票者:
      1.每場售票收入額不足新臺幣貳萬元者一律繳付每場新臺幣貳仟元
        正,並預繳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保證金。
      2.每場售票收入額超出新臺幣貳萬元者,除繳納每場基本使用費外
        ,其超出部份扣除有關稅捐後,應再繳付其收入百分之十門票,
        並預繳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保證金。
(二)不出售門票者,日間每場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夜間每場預繳新
      臺幣貳仟伍佰元。並收其金額。
    前項所訂之收費應制訂收費單第一聯存根,第二聯發給繳費單位或申
    請人。
五、臺中縣政府舉辦之各項活動免繳場地使用費,但本縣體育會各項運動
    委員會辦理活動競賽使用本館時應按本要點四之規定收費標準對折繳
    付。
六、各體育團體為培養優秀人才須作長期訓練申請借用本館者,應事先向
    本館申請轉陳臺中縣立體育場核准後始得使用,但須按照使用水電之
    度數計算繳付水電費。
七、本館之各項收入管理單位悉數解繳本縣公庫列入地方歲入預算處理。
    (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體育場成立後悉數繳庫)。
八、場地使用費繳付後如因特殊事故而中止使用或延期使用本館者,應於
    原定使用日期前兩天以書面向管理單位申請辦理退款或辦理延期使用
    手續,逾期未辦手續而本館已代為準備就緒時,其所支準備費用應在
    已繳付使用費款內扣除餘額即予發還。如有自行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
    舉辦其他未經核准之活動者,除不予認可外其已繳付之水電管理費不
    予退還。
九、使用本館舉辦各種活動,有關佈置、售票、核票、對號、宣傳、招待
    等作業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辦理。
十、使用單位所擬定舉辦節目應依政府規定事先陳報有關單位核備。
十一、使用本館舉辦各種活動而引起之任何糾紛及違法事件應由使用單位
      或個人自行處理,本館概不負責。
十二、售票或入場券及球職員等證發行總數,每場不得超過貳仟伍佰張。
十三、售票或入場券及球職員演員證等使用單位應預先將式樣送管理單位
      備查。
十四、場內佈置方式應事先經管理單位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變更,如
      有損害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十五、穿著木屐、釘鞋人員及龐大笨重危險物品,均不得進入館內,並不
      得在館內舉行各種宴飲,以免損害場地。
十六、如發生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有權終止使用,申請單位不得異
      議:
  (一)活動項目有違背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單位禁止者。
  (二)場地有重要特殊用途經中央省縣政府指定者。
  (三)活動項目涉及色情,敗壞優良風俗者。
  (四)活動項目內容擅自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十七、使用本館由管理單位通知中止或改期使用者除本要點十六之外使用
      單位均不得要求退還預付款項,且改延之日期另由管理單位予以排
      定,使用單位不得堅持指定日期。
十八、使用本館必須依照本管理要點辦理,並應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確
      實維護公共秩序及愛護公物。
十九、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