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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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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推行兒童福利服務,充分發揮
    本縣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功能並便於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包括一樓餐飲中心、會議室、二樓各間教室、三
    樓視聽室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三、本中心之各場地及設施以提供本縣兒童及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使用為
    限。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前一週填寫申請書並經本府核准及
    繳交費用後方得使用。
    前項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本府得依物價指數調整之。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場地使用費。
(一)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本府核准之公益活動。
六、本縣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借用場地費用減半,水電費用
    全額收取。
七、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概不退還,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府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形者
      。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之事項者。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九、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止,如需延長時間,需經本中心
    同意,並按實際延長時間計費。
十、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有毀損時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其費用由
    租用單位負責修復,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
    施設備,使用費用由本中心代收代辦。
十一、凡申請人或單位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
      時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
      回復原狀。
十二、本府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人民團體或個
      人),本府應依規定以其他收入-雜項收入科目全數解繳縣庫。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