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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 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所訂申請項目表件,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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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受理申請項目及應行注意說明 (一)受理申請事項 本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下簡稱下水道承裝商)向本府 提出申請項目,分為以下十種: 1 申請籌設許可(第四條) 2 申請營業許可(第六條) 3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第七條) 4 申請變更營業許可(第八條) 5 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第十條 ) 6 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第十一條) 7 申請補發證冊(遺失或破損者適用)(第十二條) 8 申請停業、復業(第十三條) 9 申請廢止營業許可(第十四條) 10 解僱、補僱備查(第十五條) (二)應注意事項 1 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1 )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2 )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負責人,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 ,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 2 技工資格:(1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 ,取得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士證書或自來水管配管技術 士證書,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2 )參加九十 六年度以前依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舉辦之考驗,經考驗合 格取得自來水(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自來水( 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或水管裝設技工考驗及格證書, 並經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檢附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及委託書、資產負債表 、銀行存款證明各一份;公司或商號已成立者,其資本額與申請下 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資本額相符者,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作為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營業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但 建築法六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 完成之合法房屋者,應檢附房屋謄本與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戶口遷入證明、完納房屋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等其 中之一;公司或商號已成立者,其地址與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承裝商相符者,得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除檢附上開 文件外,並應檢附營業場所之房屋產權證明書影本,營業場所為他 人所有者,並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影本。 (五)審查費及證冊費: 1.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申請或變更營業許可,應繳納審查 費新臺幣二千元。 2.申請核發、補(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 工作證者,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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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籌設許可 下水道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四條規定辦理籌設許可,應依規定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籌設許可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籌設許可」)。 (三)公司(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影本一份(公司(商號) 已成立者免附;申設商號時申請,如為公司組織請逕向經濟部商業 司洽辦)。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五)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一份(受聘二人,每人一份)。 (七)專任承裝技工資格證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 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附於人員名冊、受聘僱同意書後))。 (八)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 (黏貼於人員名冊) (九)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 張及照片電子檔一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面寫 上姓名貼於承辦工程手冊)。 (十)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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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營業許可 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並 依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辦理營業許可並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 冊、承裝技工工作證,應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籌設許可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營業許可(一般 用)」)。 (三)籌設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公司(商號)及代表人(負責人)之印鑑各一式(用印於申請事項 表)。 (六)審查費及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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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 自來水管承裝商依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 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應依規定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自來水管承裝商 適用)。 (二)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營業許可(自來 水管承裝商用)」)。 (三)公司(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影本一份(公司(商號) 已成立者免附;申設商號時申請,如為公司組織請逕向經濟部商業 司洽辦。)。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 (五)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一份(受聘二人,每人一份)。 (七)專任承裝技工資格證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或 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附於人員名冊、受聘僱同意書後))。 (八)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份 。 (九)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 張及照片電子檔一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面寫 上姓名貼於承辦工程手冊)。 (十)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十一)審查費及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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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八條規定辦理變更營業許可, 申請本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變更事項,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完成公 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變更組織: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變更項目 勾選「變更組織」)。 2.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變更營業許可 」及變更項目勾選;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 鑑)。 3.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各一份(繳 回作廢,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 4.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三張及照片電子檔一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 面寫上姓名貼於承辦工程手冊)。 6.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一份(受聘二人,每人一份)。 7.專任承裝技工資格證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附於人員名冊、受聘僱同意書後))。 8.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 份。 9.審查費及證冊費。 (二)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變更項目 勾選「營業地址(原轄區內)」)。 2.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變更營業許可 」及變更項目勾選;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 鑑)。 3.原領營業許可證書一份(繳回作廢,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 4.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審查費及證冊費。 (三)變更名稱: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變更項目 勾選「公司(商號)名稱」)。 2.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變更營業許可 」及變更項目勾選;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 鑑)。 3.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各一份(繳 回作廢,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 4.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三張及照片電子檔一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 面寫上姓名貼於承辦工程手冊)。 6.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一份(受聘二人,每人一份)。 7.專任承裝技工資格證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附於人員名冊、受聘僱同意書後))。 8.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 份。 9.審查費及證冊費。 (四)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變更項目 勾選變更項目勾選「代表人」)。 2.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變更營業許可 」及變更項目勾選;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 鑑)。 3.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各一份(繳回作廢,換發新營 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 4.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張及照片電子 檔一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貼於 承辦工程手冊)。 6.代表人(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7.審查費及證冊費。 (五)增減資本額: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變更項目 勾選「資本額」)。 2.申請事項表一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變更營業許可」及變更項 目勾選;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鑑。)。 3.原領營業許可證書一份(繳回作廢,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 4.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審查費及證冊費。 (六)遷移地址至本縣轄區: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取得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之營業許可,遷移地址至本縣轄區,應向本府辦理申請變更營業 許可,並由本府通知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變更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變更項目 勾選「營業地址(另轄區內)」)。 2.申請事項表暨人員名冊二份(申請事項表請勾選「變更營業許可 」及變更項目勾選;其印鑑欄內應蓋妥公司(商號)之新、舊印 鑑)。 3.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各一份(繳 回作廢,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 5.營業場所為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6.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 三張及照片電子檔一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 面寫上姓名貼於承辦工程手冊)。 7.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一份(受聘二人,每人一份)。 8.專任承裝技工資格證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附於人員名冊、受聘僱同意書後))。 9.代表人(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二 份。 10.審查費及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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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下水道用戶排 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下水道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 負責人時,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請參照本須知第三、四 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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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請換發營 業許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三)原領營業許可證書。 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下水道承裝商應於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申請或申請 未核准者,原證書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本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並 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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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補發證冊(遺失或破損者適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所領營業許可證書 、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遺失或破損者,應向本府申請補發 。(遺失證冊者應另附公司(商號)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承裝 技工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補發證冊申請書一份(勾選「遺失」或 「破損」項目補發)。 (二)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或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影本一份(繳 回作廢,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或承辦工程手冊或承裝技工工作證) 。 (三)公司(商號)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一份(遺失營業許可證書、 承辦工程手冊者,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 (四)營業許可證書影本一份、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 帽照片一張(遺失承辦工程手冊者適用,並應蓋承裝商及代表人( 負責人)印鑑)。 (五)承裝技工遺失證冊聲明作廢切結書一份(遺失承裝技工工作證者, 檢附聲明作廢切結書)。 (六)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遺失承裝技工工 作證者適用)。 (七)證冊費。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用畢 者,應向本府申請換發。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用畢換發證冊申請書一份(勾選項目換 發)。 (二)營業許可證書影本一份、代表人(負責人)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 帽照片一張(換發承辦工程手冊者適用,並應蓋承裝商及代表人( 負責人)印鑑)。 (三)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換發承裝技工工 作證者適用)。 (四)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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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停業、復業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停業、復業, 應檢附下列 文件 :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停業復業申請書一份(勾選「停業」或 「復業」項目)。 (二)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各一份(停業 者適用,並繳回所領證冊)。 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本府申請停業,並繳交所 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申請復業,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 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承裝商自行停業逾一年未申請復業者,本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 銷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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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廢止營業許可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廢止營業許 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廢止營業許可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各一份(繳 回所領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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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解僱、補僱備查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專任承裝技工離 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承裝商應即報請本府備查,並應於三個 月內另行聘僱。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解僱補僱備查申請書一份(勾選「解 僱」或「補僱」項目)。 (二)原領承裝技工工作證一份(解僱者適用,並繳回所領證冊)。 (三)承裝技工離職證明書一份(解僱者適用,並應蓋承裝商及代表人 (負責人)印鑑)。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下水道承裝商未 依前項規定報請本府備查者,其聘僱之專任承裝技工得檢具離職相 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府備查;經本府同意備查者,應通知下水道承裝 商於三個月內另行聘僱。 (一)專任承裝技工自行申請解僱備查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承裝技工工作證一份(繳回所領證冊)。 (三)承裝技工離職證明書一份(應蓋承裝商及代表人(負責人)印鑑 )。 前二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承裝技工之工作,得委由未 受聘於其他承裝商之承裝技工擔任。 下水道承裝商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另行聘僱專任承裝技工,應於聘僱 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原領承裝技工工作證、專任承裝技工受 聘僱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換發承裝技工工作證。 (一)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補僱換發證冊申請書一份。 (二)原領承裝技工工作證一份(繳回所領證冊,換發新承裝技工工作 證)。 (三)專任承裝技工受聘僱同意書各一份(受聘 2 人,每人 1 份) 。 (四)專任承裝技工資格證件正本一份、影本三份(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或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技術士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附於人員名冊、受聘僱同意書後))。 (五)專任承裝技工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黏貼於人員名冊) 。 (六)專任承裝技工最近六個月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三張及照片電子檔一 份(二張貼於事項表暨人員名冊,另一張背面寫上姓名黏貼於承 辦工程手冊)。 (七)證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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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表格下載及索取 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自來水管承 裝商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承裝商變更獨資商號、有效期限屆 滿前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補發證冊(遺失或破損者適用)、停業、 復業、廢止營業許可、承裝技工解補僱備查等所需各類書表文件, 可至內政部營建署資訊網(http://www.cpami.gov.tw/)下載,或 至本府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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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階段流程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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