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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加強列管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管制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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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及嚴密管制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列管計畫之確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執行院頒「
    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經列管有案之各項計畫。
三、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計畫處負責策劃、協調及推動,並由本府交
    通旅遊處配合辦理。
四、平時追蹤管制:
(一)擬定作業計畫:
      於年度開始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協調各單位研擬作業計畫,各項計畫
      經核定後列管。
(二)資料填報: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月報表之管制,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外,應由各單位主管親自核章後於當月結束後次月五日前逕送本府
      計畫處。
(三)進度查證督導:
      1.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由本府計畫處每月將資料提報本府道安
        會報檢討。
      2.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各單位應自行實施專案檢討。
      3.各項列管計畫年度進度連續二個月均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本
        府計畫處實地查證,並就其人為疏失責任,專案簽報議處。
      4.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困難,必要時得安排於道安會報上專案
        報告協調解決。
五、年終考評:
(一)每年十月三十日前辦理初評,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評。
(二)各計畫主辦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提出自我考評報告。先由本
      府計畫處分送考核小組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三)依據各單位所提之考評報告,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評:
      1.考核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計畫處處長為副召集人,並遴聘
        相關專家學者共六人擔任考評委員。
      2.視實際需要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
(四)針對考評結果所發掘缺失及具體改進意見,應函轉各單位切實改善
      並將執行情形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報本府計畫處彙報交通部道
      安會報。
六、考評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計畫作為、計畫進度、行政作為、計畫目標達成程度,預算執行等
    五項予以評分(內容如附件)。
七、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如係協辦單位延誤,有關項目之評分,得視
    主辦單位協調、督導之情形,酌情減免其扣分。
八、列管計畫項目成績等第依左列規定:
(一)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九、獎懲:
(一)依考評評分表評定之考評結果,送請本府交通旅遊處做為年度道路
      交通安全聯繫會報獎懲參考,不另行辦理獎懲。
(二)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
      辦理獎懲。
十、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予獎懲,
    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