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府公務人員申請公差、公出均以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作業;奉准出差 人員請於出差前一日辦妥手續;其為短程因公外出人員,亦應辦妥公 出手續。
|
|
二、各單位主管對於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凡 能以電話或公文解決者,不得派遣出差,並要求職務代理人在代理期 間確實代理職務;出差應詳列具體事由,不得以接洽公務、接洽業務 、洽公、工程監工等籠統字樣概括之。
|
|
三、本府公務人員每星期一、四以不出差為原則;惟如奉派參加會議或有 特殊情形,經各單位主管核實認定,不在此限。
|
|
四、奉派出差至臺灣西部各縣市,以當天往返為原則;惟如參加會議須於 上午九時以前報到,或會議下午五時以後結束,或因公務性質特殊, 得由各單位主管核實認定報支住宿費。
|
|
五、奉派出差至臺灣東部(宜蘭、花蓮、臺東等縣市)或離島地區(金門 、馬祖、澎湖等),除會議實際日程外,得視實際需要加計一日交通 旅程。
|
|
六、(刪除)
|
|
七、公差人員如係下午出差啟程者,上午仍須視業務需要到府辦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