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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務人員公差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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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公務人員申請公差、公出均以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作業;奉准出差
    人員請於出差前一日辦妥手續;其為短程因公外出人員,亦應辦妥公
    出手續。
二、各單位主管對於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凡
    能以電話或公文解決者,不得派遣出差,並要求職務代理人在代理期
    間確實代理職務;出差應詳列具體事由,不得以接洽公務、接洽業務
    、洽公、工程監工等籠統字樣概括之。
三、本府公務人員每星期一、四以不出差為原則;惟如奉派參加會議或有
    特殊情形,經各單位主管核實認定,不在此限。
四、奉派出差至臺灣西部各縣市,以當天往返為原則;惟如參加會議須於
    上午九時以前報到,或會議下午五時以後結束,或因公務性質特殊,
    得由各單位主管核實認定報支住宿費。
五、奉派出差至臺灣東部(宜蘭、花蓮、臺東等縣市)或離島地區(金門
    、馬祖、澎湖等),除會議實際日程外,得視實際需要加計一日交通
    旅程。
六、(刪除)
七、公差人員如係下午出差啟程者,上午仍須視業務需要到府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