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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施行細則第六條暨端正政風行 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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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確保本府暨所屬機關各項業務能順利推展,並貫徹執行各項防弊措 施,藉業務稽核機制之啟動,發掘現行作業缺失,檢討改進,提升本 府暨所屬機關業務品質,預防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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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稽核項目: 一、本府暨所屬各單位易滋弊端業務。 二、有關媒體或民眾反映有損本府暨所屬機關形象事項。 三、未列入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採案件之採購案之抽查。 四、上級及機關首長指定專案稽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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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稽核內容: (一)程序面: 1、有無訂定作業程序。 2、作業程序是否完善。 3、作業程序是否落實。 4、防弊措施是否流於形式。 5、監督制衡是否失當。 6、監督功能是否發揮。 7、有無利益衝突迴避之狀況。 8、是否以例外代替原則。 9、裁量權是否過大。 10、人員有無久任一職。 11、檔案管理的完善程度。 (二)實體面: 1、業務執行之適法性(有無違失)。 2、紀錄有無登載不實情形。 3、是否有洩密情事。 4、是否達到便民、效率、透明化之評估。 5、承辦人之素養與專業能力。 6、業務之執行有無偏離施政目標與原立法構想不一致。 7、現行制度、法令、管理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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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稽核方式: 一、調卷稽核:為瞭解業務作業過程,調卷稽核。 二、實地查察:為瞭解業務執行情形及現行作業流程,實地抽查稽核。 三、書面查詢:以正式公文協調業務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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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要領: 一、奉計畫之執行由政風室主任擔任召集人,稽核人員由政風室人員組成 ,必要時得會同業務主管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稽核小組稽核之。 二、本計畫之稽核作業,本府暨所屬機關之一般業務稽核以每月辦理二次 為原則,採購案則隨時稽核之。 三、辦理稽核作業,應先擇定稽核項目,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後為之。 四、稽核作業完成時,應先將稽核過程、發現缺失及研處意見,詳實記錄 ,並簽陳機關首長核閱後,移相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列案追蹤管制, 如有延遲或未改進者,簽陳機關首長議處業務權責人員。 五、各業務主管單位因配合稽核,防弊效果顯著,有具體事實者,得簽報 機關首長予以獎勵。 六、執行稽核時發現承辦人員違反作業規定或涉有不法,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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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計畫於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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