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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四月一 日環署水字第○九三○○二三三七八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 簡稱環保署)「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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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使重大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污 染事故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各種 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水污染災害擴大,以減少污染河川、湖泊 、水庫、港灣海域及地下水等環境水體、或飲用水源,並以降低農作 物及漁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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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適用範圍 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地上儲油槽滲漏、 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 偷倒廢(污)水、廢棄物、油品等行為,造成重大河川、湖泊、水庫 、港灣海域及地下水或飲用水源等之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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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應變層級 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接獲通報後,判定為重大水污染 事件,報經縣長核可後,由環保局成立「臺中縣緊急變中心」,縣緊 急應變中心所處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事件則通報環保署水污 染應變處理小組。 第一級: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政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 一、水源水質遭受污染,受影響供水量五千噸以下,或污染範圍面積 一公頃或長度一○○○公尺以下。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二公里以下或所影響灌溉面積五千公 頃以下。 三、污染水體面積範圍二公頃以下、河川渠道污染長度二公里以下。 四、河川(或湖泊等)小區域範圍污染,少數魚類死亡,分布河段一 百公尺以下或廢棄物棄置於河川區域內但未污染到水體且可立即 阻斷污染者。 五、洩漏油品十公秉以下,污染承受水體。 六、養殖區污染面積在一公頃(含)以下。 七、地下水受污染區域無民井設施或地下水取水用戶在二百五十戶以 下。 第二級:由環保署會同協調本縣各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一、水源水質遭受污染範圍一○○○公尺以上,受影響供水量五千噸 以上或污染物中含公告毒化物成分超過本縣應變能力。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二公里至十公里或所影響灌溉面積五 千公頃至五萬公頃或跨轄區者。 三、污染水體面積範圍二公頃以上至五十公頃以下、河川污染長度二 公里以上。 四、魚群大量暴斃且水鳥類動物亦有死亡現象,分布河段一百公尺至 三百公尺。 五、洩漏油品十公秉以上至七百公秉以下,污染承受水體。 六、養殖區污染面積在一公頃至二公頃。 七、地下水受污染區域包含一般民井或地下水取水用戶在二百五十戶 至五百戶以下,或可能造成污染區域之生態環境重大影響者。 第三級: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陳報行政院災害防救中心,成立跨 部會應變小組)。 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在上述第一級及第二級範圍以上,或污 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依災害 防救體系,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請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 協調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一、水源水質遭受污染,涉及十五人以上人員傷亡。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或所影響灌溉面積五萬公 頃以上。 三、污染水體面積範圍五十公頃以上。 四、魚群大量暴斃且已有水鳥類動物死亡現象,分布河段超過三百公 尺。 五、洩漏油品七百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六、養殖區污染面積大於二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已超過其因應能力 。 七、地下水受污染區域包含一般民井或地下水取水用戶在五百戶以上 ,或污染區域涵蓋公共飲用水水源區域者。 海域污染依據本府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核定之「臺中縣海洋油污染緊急 應變計畫」處理模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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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分工(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本縣環保局 局長擔任執行秘書,其成員包括: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內政部警政署 臺中港務警察局、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 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 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關連工業區 服務中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中港分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臺 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 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 營業處王田油庫、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聯合環球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 會、本府(農業處、工務處、建設處、新聞處)、臺中縣家畜疾病防 治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臺中縣警察局、臺中 縣衛生局、臺中縣消防局、臺中縣環保局、本縣二十一鄉鎮市公所( 水污染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 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水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 員機關分組架構圖如附件二、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 如附件三)。 二、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聯繫名冊(如附件四),應隨時更新。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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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通報系統(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縣環保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先確定事件地點或明顯之地 標,立即派員赴現場查核並依污染情節研判是否屬重大水污染事件及 應變層級;經研判,凡屬於重大水污染事件應變層級第一級(或以上 ),由環保局陳報本府經縣長核可後,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 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應 變中心,且立即進行通報(水污染事件緊急通報表如附件七)。於緊 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填報最新處理 情形,傳真回報環保署陳報處理情形(水污染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如 附件八)。緊急應變中心俟事件發生狀況設置於適當地點(環保局、 鄉鎮市公所、各工業區服務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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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變處理措施 即時應變:當重大水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鄉鎮市公 所及河川主管機關(工業區由工業區服務中心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負 責),就近爭取時效,就近督促污染源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 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第一級應變處理:由本府主政應變處理 一、由本府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水污染事件經研 判屬緊急重大事件,則應即聯繫通報相關機關,成立水污染事件 應變處理中心,並協調縣內各相關單位尋求必要資源共同投入救 災。 二、依不同之污染水體特性(包括污染飲用水、灌溉用水、河川湖泊 水庫、港灣海域、地下水或養殖區等),立即採行必要之應變處 理措施,並聯繫相關單位進行水域活動之管制,以避免造成人體 健康危害或農漁業損害,並追蹤確認污染源,以防止污染擴散。 (一)污染飲用水水源: 1、請建設局督導自來水公司立刻評估可能影響供水程度,採取 阻斷污染源、關閉進水口或停止供水等措施,並通知當地鄉 (鎮、市)公所(請公所轉知村、里長並通知用戶)、警察 單位、衛生單位。 2、必要時,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第三河川局或工務 處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緊急清除處理,並通報環保局調度 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3、環保局(稽查隊先至現場、水質保護課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 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機動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 (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 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工務處 、農業處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4、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環境檢驗科)於污染水源現場及中下 游採取水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並每 日執行一次受污染水源原水、淨水場及供水區內水質檢測, 並填報傳真最新狀況(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 延長);同時追蹤自來水事業單位各淨水場之水質處理及監 測工作辦理情形。 5、停止供水時,洽請自來水公司設置臨時取水站提供臨時性飲 用水供停水區域使用,必要時請相關單位協助。 6、若污染事件影響危害民眾健康時,請衛生局提供緊急醫療與 救護。 (二)污染灌溉用水: 1、請農田水利會確認供水渠道分佈,調整供水,關閉取水閘門 ,並禁止農民取水灌溉。 2、必要時,請河川局或工務處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緊急清除 處理,並通報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 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3、環保局(稽查隊先至現場、水質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 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機動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 (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 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工務處 、農業處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4、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環境檢驗科)及農田水利會於污染現 場及中下游水採取水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污染源 種類,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污染應即商請中油 公司、台塑公司、中華公司、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委請民 間清除機構協助佈置防油污擴散器、攔油索、油水分離器及 抽油車等設備,進行緊急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5、請農業處辦理受污染農作物追蹤管制、災情查報及善後處理 ,並通知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 (三)污染河川湖泊: 1、請河川局或工務處提供區域地圖供參,環保局(稽查隊先至 現場、水質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 現場、機動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稽查死魚分布情形,追溯 死魚上游河段並拍照或攝影、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 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工 務處、農業處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2、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稽查隊、環境檢驗科)於污染現場及 中下游水質採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 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污染,可立即請中油公司 、台塑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 3、農業處及動植物防疫所前往現場查驗魚體死亡情形並採樣生 物檢體,分析確認感染病源及死因。 4、必要時,請河川局或工務處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緊急清除 處理,並通知環保局協助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通管 制及秩序維護。 5、請當地公所清潔隊或相關權責機關,儘速清除死魚,恢復河 川、水庫原貌。 6、水質污染嚴重時,請當地公所通報流域居民避免接觸該水體 ,及其他用水人暫停用水避免損害。 (四)污染港灣海域:(依「臺中縣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 1、依現場狀況研判,要求船東儘速抽除或移轉洩漏物質或止漏 。 2、佈置第一道防止污染物擴散器材。 3、請求污染所有人或中油公司、台塑公司、中華公司或其他相 關單位協助。 4、請協助提供海域使用之攔污索、吸油棉、吸油幫浦、除污劑 等防污器材支援。 5、擬妥動員人力、機具計畫並動員執行。 6、必要時立即協調國軍支援。 (五)污染地下水: 1、環保局(稽查隊先至現場、水質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 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機動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 (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 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工務處 、農業處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2、環保局(稽查隊先至現場、水質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 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機動隊配合後續支援)對污染地 區之地下水或相關水域進行污染物濃度檢測,進行緊急阻絕 ,並圍堵污染物之擴散,若發現污染物之濃度超過警戒值, 或含危害人體健康或週邊生態環境者,應對污染區域民眾及 生態立即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或通知當地公所進行疏散,對 於受污染之地下水,應立即設立告示牌,通知民眾不宜繼續 飲用。 3、若污染區域含一般民井或簡易自來水井或公共飲用水水源者 ,應立即依法予以限制使用或封閉,並立即清查地下水污染 地區以該污染地下水源做為工業用、灌溉用或民生用水之單 位及機構,儘速聯繫相關單位或機構告知暫停使用。 4、需要時,請自來水公司優先供應自來水。 5、如係油品污染,可立即請中油公司、台塑公司或油品相關單 位協助清除處理。 6、如造成危害民眾健康時,請衛生局提供醫療與救護。 (六)污染養殖區: 1、環保局會同農業處立即封鎖事故現場,並進行調查污染性質 、受害範圍及現場緊急處理。 2、環保局(稽查隊先至現場、水質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並備妥 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機動隊配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 (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 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建設處 、工務處、農業處等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3、環保局(水質保護科、稽查隊、環境檢驗科)於污染現場水 質採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執行污染區域附近污染源及 當地環境背景分析調查,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 污染可立即請中油公司、台塑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 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4、請農業處辦理漁業災情查報及善後處理清除受污染區域及受 污染水產生物,並通知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 5、前項(第 4 項)有關資訊請農業處提供衛生局追蹤管制市 售受污染水產生物抽驗之用。 前述各項污染物之清除,必要時立即協調國軍支援。清除之污染 物其後續之處理,必要時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辦理。 三、進行環境監測(污染調查及現場採樣分析),蒐集污染證據並保 全相關資料,以備必要時進行後續求償復育作業。 四、協調相關機關要求污染者提出處理改善計畫,並督促徹底執行。 五、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以確保環境生態之復原。 第二級應變處理:由環保署主政應變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本縣因應能力,雖 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環保署,以 進入第二級應變處理。 第三級應變處理: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已發生嚴重影響環境生態及危害人體健康等之情,並已 擴大污染範圍達第三級之應變層級時,環保署應即通報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院長;並立即聯繫協調中央各災害相關主管機 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工業區水污染事件,由工業區服務中心應變,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 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 應變時,依災害防救體系,報請本府協調相關機關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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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裝備 處理重大水污染事件時,現場處置人員應攜帶各項採樣設備及基本的 個人防護裝備:塑膠手套、塑膠安全鞋、口罩及防護衣(視需要穿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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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採樣蒐證作業 進行河川水質、相關廢污水排放水質採樣檢驗、監測及比對分析,受 污染範圍拍照存證,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憑事後進行求 償。 相關檢體採樣之分析檢驗可洽下列之檢驗單位: 一、河川水質及事業排放水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 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二、土壤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 術機構等檢驗。 三、地下水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 學術機構等檢驗。 四、油品類樣品:可由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王田油庫、台塑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 處、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五、農作物、魚蝦、動物:可由臺中家畜疾病防治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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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污染源追查及處分 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業沿 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品、溶劑等採樣檢測 ,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比對。 三、在污染情形未明確之狀況,於適當地點設置潛在污染源監測井,監測 追蹤。 四、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下水道系統之涵管或排水箱涵(或雨水下水道) 時,或渠道管道加蓋時,可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如潛水伕等)進入勘 查污染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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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善後復育及求償 一、污染源查處: (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 業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油品、溶劑 等採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比對。 (三)、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涵管或排水箱涵(雨水下水道)時,或渠道 管道加蓋時,必要時,可派遣特定專業人員如潛水伕進入勘查污 染來源。 (四)、適時填寫處理回報表,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延長 。 二、復育求償: (一)、要求事業限期內提出後續清除處理計畫書,可請學術單位、民間 組織協助提供諮詢建議。 (二)、就影響農漁業等之損失,由農業處與農會、漁會及水利會等,收 集確實損失之証明文件証據,與污染者協調賠償,必要時,依公 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後續復育與求償比照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適時填寫處理回報表,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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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建立應變小組及人員之上班及非上班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隨時 異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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