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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網路申報,提升行政效率 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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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網路申報案件: (一)本市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案件。 (二)本市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案件。 (三)本市印花稅按期彙總繳納申報案件。 下列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一)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案件屬設定典權、共有物分割、合併、判決或 和解、交換、社會福利或私立學校受贈、稅款記存及其他特殊案件 。 (二)契稅申報移轉案件屬典權、交換、分割、占有、領買標購公產或法 院拍賣、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及其他特殊案 件。 (三)不動產移轉申報快速發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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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網路申報案件之申報人: (一)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案件,接受委託代理申報之地政士。 (二)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案件,當事人或非專門職業人員代理申報之 自然人。 (三)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之契據持有人或代表人、代理人。 (四)印花稅按期彙總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代理人。 申報人使用網路申報時,除聲明接受並遵守本要點規定外,應具備當 事人資格或委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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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網路申報人密碼之申請及認證: (一)專業代理人 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等專業代理人,得檢附身分證、執業證件 等證明文件影本,填具申請書逕向本局申請密碼,經審核後即將密 碼傳送專業代理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二)非專業代理人 自本局網站(http://www.tctax.gov.tw )網路申報系統,以自然 人憑證密碼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使用密碼;印花稅之納稅義務人 非自然人時,其代表人或代理人亦同。 申請人於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取得網路申報系統密碼後,可於網路申 報系統登入後更改密碼。 申請人忘記密碼時,應自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人密碼查詢畫面重新申請 新密碼,並至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查閱密碼。 非專業代理人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未曾使用網路申報者,網路申報系統 得逕行註銷使用權限,不另行通知,申請人欲再使用時需重新申請密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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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路申報時間: (一)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案件及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使用網 路申報均無時間限制。 (二)印花稅按期申報彙總繳納者,應於每單月ㄧ日至十五日期間申報, 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報案件有期限者,以本局網路申報系統給號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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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報與上傳: (一)上網登入 申報人需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密碼及自然人憑證密碼登入,但專業 代理人得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密碼登入本局網站(http://www.tct ax.gov.tw )網路申報系統。 (二)填表申報 1、申報人自本局網站選擇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網路申報系統 登入後,於線上登入必填欄位相關資料,先行存檔,系統自動配 賦網路編號。 2、系統將自動檢核各欄位是否均已建置、IDN 是否符合邏輯、申報 人身分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顯示錯誤欄位,申報人應予修正 再檢核確認無誤後,將案件勾選確認送出,網路申報系統立即顯 示上傳成功訊息,並自動配賦收件編號提供申報人,完成申報。 (三)批次匯入申報 1、申報人於自購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軟體建檔完成確認無誤後, 可執行整批媒體上傳。 2、系統將自動檢核各欄位格式是否符合網路申報系統,如有不符即 時顯示錯誤訊息,應予修正檢核確認無誤後,再上傳,上傳成功 後,系統自動配賦網路編號,申報人始可透過「申報資料線上建 檔與更正」,確認申報資料無誤後,將案件勾選確認送出至本局 報稅主機並自動配賦收件編號提供申報人。 (四)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 1、土地增值稅契稅連結案件: 土地增值稅、契稅資料上傳成功後,繼續點選申報印花稅,網路 申報系統自動將移轉之不動產資料,連結至印花稅大額申報系統 ,並自動核算印花稅額,確認與契約金額相符後上傳。 2、土地增值稅契稅不連結案件: 自印花稅網路申報系統,登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資料或 印花稅按期彙總繳納資料後,將自動核算印花稅額,經確認與契 約金額相符後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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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料處理作業: (一)網路申報系統每日將受理申報案件,按總分局轄區別分案轉入各業 務單位承辦人員。 (二)本局於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二時,自網路申報系統收件各ㄧ次,依 各稅作業規定查定課稅資料並列印陳核,併同查欠資料於地方稅平 台建檔確認後,由網路申報系統提供申報人自行列印繳款書。 (三)本局核定資料後,如發現錯誤應予更正,申報人應依更正後資料, 再行列印繳款書。 (四)本局各稅繳款書應有銷帳編號、本局 Logo 浮水印及單照官章。 (五)本局每日上午九時(系統改善後由系統自動處理),將土地增值稅 申報書第一聯檔案(含補正申報書)加密後以 e-mail 方式按批次 傳送至本市各轄區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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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正補件與作業期限: (一)補正期限: 本局審核後,申報資料填寫錯誤應補正時,由本局網路申報系統自 動回傳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應逕至網路申報系統補正後再重新傳送 ,自網路申報系統通知之日起,逾十五日未補正者,網路申報系統 得逕行註銷申報案件,不另行通知。 (二)補件(附件)期限: 1、申請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適用減免或不課徵等非一般案件,申 報人應於網路申報後三日(工作天)內,將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 謄本影本及下列適用減免相關證明文件註明收件編號,以電子檔 傳送、傳真、郵寄或逕送本局所屬轄區。 (1)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案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2)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出售地戶籍資料影 本。 (3)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地籍圖及土地登 記謄本影本。 (4)夫妻贈與不課徵案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契稅網路申報,適用減(免)徵等非一般案件,應於申報後 三日(工作天)內將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影本及適用減免相 關證明文件註明收件編號,以電子檔傳送、傳真、郵寄或逕送本 局所屬轄區。 (三)逾期補件: 自網路申報之日起逾十五日仍未補件者,土地增值稅得先按一般稅 率核課;契稅案件網路申報系統得逕行註銷申報案件,不另行通知 。 (四)作業期限: 依各稅作業規定,需補正、補件案件,得扣除補正、補件時間,並 以本局收件時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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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報人自行列印繳款書及查欠管制作業: (一)列印繳款書: 本局於地方稅平台建檔確認後,網路申報系統自動回傳申報人,申 報人應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列印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繳款書 ;以前年度欠繳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及其他隨課開徵繳 款書,應一併下載列印繳款書繳納。 (二)查欠: 申報人於繳款後,應檢附下列文件至本局所屬轄區(不得跨區)辦 理審核及查欠(含其他隨課開徵稅款) 1、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及各稅欠稅 繳款書收據正本(驗畢發還)。 2、契約書正本(驗畢發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驗畢發還)。 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驗畢發 還)。 5、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6、土地現值申報書或契稅申報書(蓋妥印章)一份及契約書影本一 份,由本局抽存存檔。 本局應就附件、繳款書各欄位,與檔上資料抽核後再行簽核有無欠 稅,如有不符者,應辦理人工補正(補正部分不適用本要點)。 (三)追繳稅款管制: 追繳稅款案件應列管處理,追繳稅款案件或繳款書欄位需人工補正 者,不適用自行列印繳款書規定。 (四)違規管制: 網路申報案件,自網路申報系統網路回傳通知申報人之日起,申報 人得自行列印繳款書,自繳款書產生日起逾三十日,即不得列印繳 款書,網路申報系統得逕行註銷申報案件,不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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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路申報印花稅案件,於確認上傳後網路上不得更正或撤銷申報,申 報人應負申報及代為催繳之責;印花稅滯欠未繳納者,本局除定期檢 查外,應依欠稅清冊查核催繳。 前項如符合更正條件時應檢同契約書等文件至本局所屬轄區,依作業 規定以人工方式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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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案件,其應納稅款逾滯納期滿尚未繳納 者,應以書面通知申報人,自送達日起十五日仍未繳納或未提示繳 納收據者,依規定逕行註銷,但土地增值稅逕行註銷案件,得以 e -mail 方式副知本市各轄區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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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報人於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案件後,撤銷(回)申報時須 以書面提出申請,申報人需檢附契約書、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 、撤銷(回)協議書、印花稅繳納憑證等向所轄總分局申請。 本局依撤銷(回)作業規定辦理註銷後,除書面核覆外並得採網路 申辦系統通知申報人,但土地增值稅核准撤銷(回)申報案件得以 e-mail 方式副知本市各轄區地政事務所。 前項撤銷(回)案件,應退還已繳納稅款時,需確認未辦理移轉登 記後,再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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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報人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一、三款、第九點第四款、第十點第一 項後段、第十一點規定視同違規者,連續三個月內累計違規達六件 以上,網路申報系統得逕行自動停止受理三個月,不另行通知。 非專業代理人使用網路申報,經停止受理申報累計達六次以上者, 網路申報系統得逕行自動註銷權限,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不另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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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遇特殊事故或網路申報系統不正常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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