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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所屬高級中學附設高中、職進修學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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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順利推展補習及進修教育,期使未受高中、職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
    完整高中、職教育,帶動全民教育之開展,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
    施行細則、教育部頒訂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課程大綱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學籍管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施行細則實施。
三、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施行細則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實施。
四、高級中學附設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高中進修學校)教學科目
    及教學時數依教育部頒訂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課程大綱」及有關法
    令規定實施。
五、高中進修學校每班班級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同年級超過四十五人始
    設第二班,超過八十五人始設第三班,依此類推,以利教學活動之進
    行。
六、高中進修學校學生之收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收費標準」規定辦
    理。
七、高中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總理校務,下置校務主
    任、總務、會計、人事、組長、幹事、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
    任,其編組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一)。
八、高中進修學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或原校教師兼任。
九、高中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合格教師為原則,專業科目、民俗技
    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
十、技藝教師之相關規定依教育部頒之規定辦理。
十一、高中進修學校教師為夜間兼課,其補校授課時數依「臺中縣立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高中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依補校班級數按『臺中
      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之規定排課。
十三、高中進修學校教師各依授課時數計支鐘點費,滿一學期以五個月計
      ,滿一學年以十個月計支鐘點費。
十四、高中進修學校主任、組長、導師,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如因實際需
      要,補校主任或組長得兼任導師,但不得支領導師費。
十五、高中進修學校兼任人員其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另以附表訂之(如
      附表二)。
十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