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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 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為能提供本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充分資訊以作出適當裁處,發揮調處之功能,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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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辦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由地政事務所主任或秘書 擔任召集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登記課課長。 (二)登記課承辦員一人。 (三)測量課課長。 (四)測量課承辦員一人。 (五)地價課課長。 (六)地價課承辦員一人。 地政事務所如認為有增加成員之必要者,得自行酌予增加。 本小組幕僚工作成員,由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兼任之。 受理跨所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時,由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分別 辦理實地勘測,並由臺中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地政處)指定召開 前置會議之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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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受理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後,由委員會幕僚作業單位進行書 面審核,未符合法令規定者,通知限期補正或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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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紛調處案件經審核符合法令規定者,即與轄區地政事務所連繫排定 勘測日期,移請該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前置作業時,副知申請人及對 造人,請申請人於勘測之日前逕至地政事務所繳納勘測費用。 前項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所提分割方案,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 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逐案計收。 第一項勘測費用申請人未於勘測之日前繳納者,地政事務所得僅勘查 現況無需測量,並敘明處理情形函復地政處。如申請人繳納規費不足 額時,地政事務所仍應至現場實地勘測,並告知申請人補足勘測費用 。如申請人未於勘測完成三日內補足勘測費用時,地政事務所應敘明 處理情形函報地政處辦理補正、駁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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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事務所接獲糾紛調處案,應先就登記、測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初 審,並指派測量人員實地勘測,就申請人擬分割方式之合理性及適法 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審查小組參考。 前項測量人員於實地勘測時,應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 建築物等相關現況現場拍攝照片以為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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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事務所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相關課就登記、地價、測量相關法令及評估申請人擬具之方案, 提供初審意見。 (二)由測量人員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 (三)擬具初審意見表(格式一)及檢附相關資料,報送地政處提供委員 參考。申請人所提方案不具合理性或適法性者,一併研擬妥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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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小組召開前置會議時,應通知地政處指派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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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政事務所自排定勘測日起,至前置會議紀錄函送地政處之辦理期限 ,除有正當理由報准外,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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