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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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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
    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
    ,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內容記載,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
    資料為準。
三、申請人得就坐落本縣轄區內不動產向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之英
    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
四、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面積、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
    示。但不予顯示之部分應予註記。
五、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
    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收件: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
      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並於影本之文件上簽註本影本
      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
        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
        (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
        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
        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格式及申請須知如附表一;證明書格
    式如附表二。
七、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
    資料來源填載。
八、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基準日。
十、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個工作日內核發,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
十一、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工本費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十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