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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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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非營業特種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二、本府及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因公派員出
    國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
      。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三、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於年度概算編製前三個月內編製,並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由各單位編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
(二)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於送請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移本
      府人事處彙辦。
(三)各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由本府教育處統籌彙辦。
四、本府及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提報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由縣長指
    定副縣長一人,召集秘書長、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人事處主管
    組成審核小組初核,陳報縣長核定。
五、經本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案件,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列入
    年度預算國外旅費項下執行;如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應專案報本
    府核准。
六、未報經本府核定列入年度內因公出國計畫案件,以確屬業務急切需要
    為限,專案報本府核辦。
七、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
    應因公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或運用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出
    國者,均應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從嚴審核。
八、本府及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
    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九、本府及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遴派確有專長、與業務直接有關者,
    除情形特殊外,不宜由機關正副首長及其他特定人員,按年依例或依
    次參加。
十、本府及各機關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國際組織邀請,申請自費
    或由邀方負擔費用之出國開會、考察研習、交流訪問、文化體育等活
    動,如與職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得依權責給予公假,惟出國性
    質顯與職務無關者,應以休假或事假辦理。
    前項情形機關首長應於出發日前二十日,備文檢附行程表、全團人員
    名單及相關邀請書函(中、外影本)連同其他證明文件報府核辦。
十一、本府及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撰提出國報告。
十二、各機關聘僱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得依業務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參
      照本要點辦理。
十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