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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非營業特種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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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因公派員出 國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 。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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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於年度概算編製前三個月內編製,並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由各單位編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 (二)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於送請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移本 府人事處彙辦。 (三)各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由本府教育處統籌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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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提報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由縣長指 定副縣長一人,召集秘書長、財政處、主計處、計畫處、人事處主管 組成審核小組初核,陳報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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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國計畫案件,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列入 年度預算國外旅費項下執行;如有特殊原因須變更計畫,應專案報本 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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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報經本府核定列入年度內因公出國計畫案件,以確屬業務急切需要 為限,專案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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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 應因公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或運用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出 國者,均應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從嚴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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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及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 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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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及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應遴派確有專長、與業務直接有關者, 除情形特殊外,不宜由機關正副首長及其他特定人員,按年依例或依 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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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及各機關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國際組織邀請,申請自費 或由邀方負擔費用之出國開會、考察研習、交流訪問、文化體育等活 動,如與職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同意,得依權責給予公假,惟出國性 質顯與職務無關者,應以休假或事假辦理。 前項情形機關首長應於出發日前二十日,備文檢附行程表、全團人員 名單及相關邀請書函(中、外影本)連同其他證明文件報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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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及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撰提出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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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聘僱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得依業務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參 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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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得參照本要點另訂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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