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臺中市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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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 機關為臺中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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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收入。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中央補助之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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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管理維護之費用。 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之費用。 三、辦理本基金所需行政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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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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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相 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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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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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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