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籌備 工作,特設臺中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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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中心成立營運各項籌備工作。 (二)辦理本市文化資產下列事項: 1.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2.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研究、推廣或保存。 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審查指定、保存技術之研究發展、 推廣及運用。 4.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5.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內外合作及交流。 6.文化資產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7.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管理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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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相當層級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 處各項籌設業務,並受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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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本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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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本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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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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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七、本處所需經費除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外,並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專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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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本處於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成立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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