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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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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臺中縣國
    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
二、目的:
(一)擴大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三)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
三、辦理方式:各園規劃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須於招生簡章說明詳述,並
    依學童家長需求積極開辦,參加對象以原公立幼稚園幼兒為原則。
四、實施時間:
(一)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如有需要得以延長時
      間,並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辦理。
(二)假日及寒暑假期間:由各園依家長需求規劃辦理。
五、課後留園師資:本服務之師資以校(園)內教師為主,次以準用「臺
    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第九
    點規定辦理。
六、辦理原則:
(一)各公立幼稚園辦理招生時,應列入招生簡章服務事項之一,並充分
      告知家長此項服務訊息。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需求,提供多元化之課後活動,包括增強身體
      健康的戶外體能活動、養成幼兒閱讀習慣的閱讀導引,以及音樂遊
      戲或律動等活動,得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四)本服務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設限,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即得開班,
      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班級中如有身心
      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五)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
      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七、收退費:
(一)參加本服務之學生收費,每生每小時以新臺幣二十元為原則,由學
      校及家長會合意,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並得參考下列計算方式
      為上限訂定收費標準:學校下班時間、假日或寒暑假:新臺幣四百
      五十元乘照顧時數除零點八除學生數。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情況特殊等幼兒得優先且免費參加本服
      務。
(三)凡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
      應收費用。
八、經費支用:
(一)本服務補助及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收支依會計程序辦理,並應妥為
      管理會計帳冊。
(二)本服務費用支付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八十,行政費(含水電
      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
      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
      時,教師鐘點費為優先支用。
(三)教師鐘點費︰下班時間(學校放學後)、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以每小
      時不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為原則。
(四)寒暑假期間已支領薪資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於規定上班之
      時間內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九、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幼
      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
        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
        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由各校(園)初審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報經本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十、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參與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符合前點規定補助對象之幼兒得
      依本府所定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經費,申請教育部補助。但參與暑
      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
      並以全天為原則。
(二)未獨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國小附設幼稚園,符合本要點第九點補
      助對象之幼兒參加校內國小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補助之
      。
(三)凡符合第九點補助資格之幼兒無須繳交費用,由幼稚園彙整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彙送教育部請撥經費。
(四)符合第九點補助資格之幼兒其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
      離園前。
十一、開設申請及補助作業程序:
  (一)本服務之開設:各公立幼稚園原則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依本要
        點相關規定提出下一學年辦理本服務之申請。
  (二)補助作業程序:
    各園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每位幼兒應繳費
        用及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經費收支概算表
        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報府層轉教育部
        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經費補助,
        申請期程如下:
        1.暑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2.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
        3.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
十二、獎勵:凡參與本服務之行政人員及家長義工,確有績效者由學校於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府給予獎勵。
十三、附則:
  (一)各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全事
        宜。
  (二)各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各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