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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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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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藉臺中縣年滿六十五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領有中低 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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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之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排水。 二、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三、地面(磚)、樓梯之修補。 四、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五、門窗、床舖、櫥櫃之修補汰換。 六、防滑措施。 七、現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八、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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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補助申請人至核定補助日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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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補助: 一、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 二、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 限內。 三、已接受本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修繕補助就其補助項目之 使用年限申請。 四、未獲本府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報經鄉 (鎮、市)公所核備有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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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本辦法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 明。 三、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住屋欲修繕項目施工前之照片。 五、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六、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 七、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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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鄉(鎮、市)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應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申請補助項 目及金額,符合規定者報請本府審核。 前項申請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核准補助項目及金額;不符 規定者,鄉(鎮、市)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應重新 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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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申請人應於修繕完竣後檢附下列文件,由鄉(鎮、市)公所函送本府核撥 補助款: 一、修繕支出原始憑證。 二、修繕中及修繕完成照片。 三、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領據。 申請人因故未能親自具領補助款,得委託他人代領,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代領委託書。 二、代領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代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代領人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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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申請人應予配合本府或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查住屋修繕之需求、 過程或成果,發現購置或修繕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追償已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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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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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但當年度預算用罊時,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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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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