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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 標準之認定(以下簡稱本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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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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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係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 二款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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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籍於臺中市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得填具申請 書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身份證影本向戶籍地區公所申 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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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應於初審後報本府認定。 本府及區公所審查時,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 供或提供不全者,應予退回。 本府審查認符合規定者,應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交區公所轉通知申 請人,不符合規定者,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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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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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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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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