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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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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辦理接受贈與財產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贈與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
  ,如需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受贈機關必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
  ;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三、接受贈與動產或不動產時,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
  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
四、受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取得所有權後,應於三個月內評估其價格,
  辦理入帳管理。
五、受贈之財產價格評估,應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規定辦理。
六、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贈與附有
  條件時,應將擬訂合約報本府核准。
七、接受贈與財產除現金外,開立之收據或感謝書類,不得記載金額。
八、接受贈與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核實入帳。
九、接受贈與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者為限,並
  依受贈時之會計程序入帳。
十、接受贈與現金,其收支應按贈與人意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贈與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贈與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縣庫
   ,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一、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贈與時,請贈與人確認如無法執行
   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退還贈與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用途
  (三)解繳縣庫。
十二、各機關接受贈與現金之支出運用,如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機關對於接受贈與現金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分揭露為原則
   ,定期公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
   贈與人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十四、各機關接受贈與現金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本府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