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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辦理接受贈與財產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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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贈與財產,除因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應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 ,如需增加負擔者,得不予受贈。受贈機關必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 ;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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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贈與動產或不動產時,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 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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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取得所有權後,應於三個月內評估其價格, 辦理入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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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贈之財產價格評估,應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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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贈與附有 條件時,應將擬訂合約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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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贈與財產除現金外,開立之收據或感謝書類,不得記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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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贈與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核實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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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贈與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者為限,並 依受贈時之會計程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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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贈與現金,其收支應按贈與人意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贈與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贈與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縣庫 ,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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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贈與時,請贈與人確認如無法執行 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退還贈與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用途 (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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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接受贈與現金之支出運用,如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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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對於接受贈與現金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分揭露為原則 ,定期公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 贈與人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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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接受贈與現金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本府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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