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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及管理維護移動式抽水機,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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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範圍包含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管理之移動式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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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負責移動式抽水 機行政事項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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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動式抽水機調度權責如下: (一)平時:各保管單位自行調度運用,但緊急事件調度優先。遇緊急事 件或依行政院、經濟部指示、災害防救單位請求調度時,由本府建 設處通報各保管單位支援。 (二)防災應變期間: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期間 ,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度支援,各保管單位於接獲通報出 勤指示後,即應依指示事項辦理支援抽水作業。 保管單位平時應將抽水機組運用異動狀況通報本府建設處,防災應變 期間應通報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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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動式抽水機支援任務區分如下: (一)緊急支援:保管單位為因應業務需求,或接受主管單位、災害應變 中心通報緊急支援,應即出動抽水機組,並支應費用,非本市轄區 者應由受支援單位付費。 (二)一般支援:保管單位提供抽水機組支援請求協助之單位(以下簡稱 使用單位),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所需拖運費用、運轉油料及人 員工資等各項運輸、操作、營運及維護管理相關費用,如保管單位 與使用單位雙方另約定費用支應方式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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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生淹水災害時,各建築物及各項設施之管理單位應使用自有抽水機 先行抽水,必要時由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建設處依下列原則調派支援 移動式抽水機: (一)區公所:民間建築物等抽水之支援。 (二)建設處:公共設施等抽水之支援。 (三)消防局:在不影響救災救護主要勤務下之抽水支援。 (四)其它:依業務權責進行抽水之支援。 支援期間,移動式抽水機之聯繫、行政協調及督導由保管單位負責。 但依本府建設處或災害應變中心調度支援者,由中心指定人員負責。 使用單位應製作支援期間抽水機組之運轉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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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單位應指定連絡人並派員協助看管抽水機,且不得於支援期間, 採用任何方式將抽水機組或其附件固定,以維持機組機動救災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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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單位應於支援期限屆滿時歸還抽水機組。歸還時,使用單位應確 認抽水機組之設備完整及功能正常,並經保管單位檢查及清點後完成 歸還手續;如有故障或損壞,應負責修復;無法修復時,應負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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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管單位因防汛、救災或業務需要,得於支援期間要求使用單位歸還 抽水機組,使用單位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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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公有公共建築及公共設施管理單位以及抽水機保管單位,均應編列 年度預算或自災害準備金支應抽水機組之購置、租用維護及操作費用 等。各單位得將機組設備之維護保養或拖運操作委外辦理,且訂定年 度契約,俾利任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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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抽水機組應儲放於適當場所,以利維護保養及搬運,並應依原廠商 操作手冊之說明定期維護保養,其操作手冊應列入移交。抽水機組 歸建後,保管單位應詳實檢查及清點,並依照手冊規定對達到規定 運轉時數之機油或零件進行更換;有損壞或故障時由使用單位負責 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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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管單位應指派人員負責機組設備管理、運轉及維護保養等工作; 保管單位應於防汛期間每月進行一次啟動引擎空載試運轉,並配合 防汛演習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實際抽水操作演練,以熟稔機組安裝 操作及確保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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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維護保養、防汛演習、支援任務之成果,相關人員得簽報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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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於水利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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