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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中等以下學校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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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特殊教育教師與行政人員,教學
    品質與工作熱誠及素養,表揚優秀特殊教育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對象:
(一)優良特殊教師:本縣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含補校
      )、幼稚園現職教師(含代理)、專(兼)任行政教師。 
(二)優良特殊教育行政人員:本縣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教官
      、本府教育處行政人員。
三、遴選方式:
    各學校校長應召集各處(室)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相關
    人士,以三分之一比例方式組成七人至十五人(含校長)評審小組審
    議,於每年二月底前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本府參加遴選。
四、遴選標準:
(一)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三年以上,且績效考核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
        上者。
      2.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及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
        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五、遴選名額及限制:
(一)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每校推薦一名。 
(二)教育處二行政人員推薦二名。
(三)受推薦人員其優良事蹟以三年服務特殊教育事蹟為主,其他事蹟為
      輔。
(四)五年內曾受教育部及本縣相同性質之優良教育人員表揚者,不得重
      複參加遴選。
(五)遴選名額分配:
      1.初審名額:高中及國中六名,國小及幼稚園九名,教育行政二名
        。
      2.複審名額:高中及國中三名,國小及幼稚園四名,教育行政一名
        。
六、審查程序:
(一)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督學、專家
      學者、立案之特殊教育民間團體或家長團體等代表擔任審查委員,
      組成審查小組負責評選。
(二)審查方式分初審、複審,初審由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查,複審由審
   查委員就初審之人選中進行實地查訪、面談,經評選出之各校薦送
   之人員,獲選本縣該年度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七、獎勵方式:
(一)經核定為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予以公開表揚,給予嘉獎二次
   :另得依相關規定核予公假(給予課務派代)組團考察國內、外特
   殊教育。
(二)初審通過而複審未當選之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給予嘉獎一次。
八、當選為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本府規劃辦理經驗(研究心得)
    分享或成果發表會、特殊教育教學觀摩及研習,並由本府推薦參加教
    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
九、本要點所需推薦表格格式,由本府另定之(依本推薦表注意事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