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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核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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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內政部函訂頒「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第八點訂定。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
    社會處。
三、本要點所稱弱勢家庭,除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
    之必要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
      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四、設籍本市弱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經社工員訪視評估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父母、監護人、本
    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本府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
    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
      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
      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申請人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二)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三)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四)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切結書 
    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社會處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
    案方式轉介辦理。如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
    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里幹事)
    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六、區公所受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
      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
      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
      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盡速辦理資產調查,將申請表及財稅資料
      ,函送本府。
七、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本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
    為原則。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經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
    員調查訪視,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延長扶助期間,最多補助十二個
    月。但同一事由以扶助一次為限。
八、申請案經本府核准後,生效日期以各區公所函送本府之發文日為準。
    當月十五日以前發文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以後發文
    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補助款由本府按月撥款入受扶助兒童
    少年郵局帳戶;但因特殊因素致受扶助兒童少年無法開戶者,得由申
    請人簽立切結書後,撥入指定帳戶。
九、申請案經本府審核未通過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
    內向本府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十、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者,不得再領取本要點之補助。但經評估納
    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要點
    之補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