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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資訊通信文書機密維護注意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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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資訊、通信、文書機密維護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機密文書資料包含國家機密文書及公務機密文書。
四、本府人員使用電腦、微縮影(光碟)機、影(複)印機、傳真機等設
    備(以下簡稱各項設備),處理或傳送機密文書資料,應遵守及注意
    事項如下:
(一)各項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建立使用登記簿,確實管制,登記備查
      。
(二)儲存各項機密文書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捲)、光
      碟等媒體,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及上鎖,並與非機
      密資料或程式等媒體分別儲存。
(三)各項設備或媒體所輸出之機密性文書資料、報表等,由各單位依業
      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區分機密等級,並加標示。
(四)複製、封發或傳遞機密文書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臺中市政
      府文書處理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五)「絕對機密」之文書資料,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其他機密文件原
      則上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
      真之必要時,應先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
      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
(六)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關內部借(調)閱、影(複)印,應經業務
      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他機關借調者應經市長或其他授權人員核准;
      國家機密文書借(調)閱、影(複)印,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
      理。
(七)由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等設備輸出、拍攝、影(複)印
      所廢棄之機密文書紙張、磁碟、微縮影片(捲)等,應立予銷燬,
      不得外流洩密。
五、本府人員使用電話及通訊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有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對
      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之。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事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現
      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本府政風處外,並洽請
      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六、有關電腦設備安全與資訊機密維護措施之技術及方法,各業務單位(
    機關)得另訂具體規定並執行之。
七、本府各業務單位應與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維修廠商於
    簽訂採購或維修契約時應訂定保密條款,並於廠商維修時,派員在場
    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八、本府政風處對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之辦公處所、會議室等場所,得視實
    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測。
九、機密洩漏之處理及獎懲:
(一)凡使用或保管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電話之人
      員發現機密資料洩漏、遺失,或有洩漏、遺失之虞者,除逐級陳報
      外,應即知會本府政風處,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
      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二)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府政風處簽報獎勵;違反保密規定致
      洩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