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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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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
    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各校)超額教師輔導遷調優先介聘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本市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因減班
    (含特殊班)造成現有教師總人數超過編制人數之教師。
    前項計算方式為該校本學年度現有編制教師人數減下學年度該校編制
    教師人數。
四、各校因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致發生教師超額情形者,得將減班班級數計
    算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新設學校。
    前項超額教師,得選填志願另擇其他學校,但須與他校超額教師依積
    分高低順序介聘分發。
五、各校有超額教師時,得依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
    ,向本府申請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
    前項輔導遷調或介聘,由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或臺中市國
    民小學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六、各校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應考量教師自願、年資、教學需求或校
    務發展因素,由各校訂定要點報本府核定。
    違反前項要點規定,致影響教師權益時,學校相關人員應予議處,本
    委員會並得拒絕辦理輔導遷調或介聘。
七、各校應於規定期間將超額教師,依據各科教師超額人數、教師自願、
    年資積分(依據超額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服務申請表積分核給標準
    )依序造冊,函報本府。
八、各校提報超額教師時,基於校務工作穩定考量,儲訓合格現兼任主任
    之教師,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處理。
九、接受介聘調入學校之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規定不
    予聘任之事實,提請本委員會覆議者外,不得拒絕聘任。
    覆議通過後,該教師由原校優先輔導,原校因超額已無缺額安置該教
    師,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資遣。
十、同一學年度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再提報外縣市教師介聘單調缺額
    及新進教師甄選;但有特殊情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各校函報之超額教師,如該校教師於市內教師介聘出缺時,得由本
      府依出缺科目,該校函報之超額教師介聘順序之相反順序介聘回原
      服務學校,市內教師公開介聘作業前應先聲明超額學校遇缺不補。
十二、超額教師經本府介聘他校後,五年內該校教師出缺時,得申請優先
      介聘回原校服務。
十三、各校函報本府之超額教師,依下列順序辦理介聘:
  (一)國中教師
        依超額教師積分高低順序、志願科目自行選擇出缺之國中。
  (二)國小暨幼稚園教師
        依超額教師積分高低順序,自行選擇出缺之國小或幼稚園。
十四、教師因超額介聘他校後其原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應予併計。但於介聘
      他校後該教師自行申請市內介聘他校者原併計之服務年資積分應予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