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會議報支餐點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主計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會議報支
    餐點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供點心、水果
    或飲料:
(一)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
(二)性質較為特殊者。
    會議時間較長影響用餐時間得提供餐點。
三、會議提供之點心、水果或飲料費用每人最高新台幣八十元。
四、參與會議人員及必要工作人員得提供餐點。但參與會議之廠商,不得
    提供。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欲提供點心、水果或飲料,應於會議召
    開前檢附開會通知單完成請購。
六、未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之專案會議,因性質特殊,須提供點
    心、水果或飲料者,應敘明事由於會議召開前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辦
    理。
七、會議提供點心、水果或飲料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辦理核銷。
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項會議報支餐點應於原有計畫預算額度內核實
    支用,不得要求增加預算或流用及勻支他項預算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