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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出生通報作業督導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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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執行網路出生通報作
    業,並隨時檢討改進以正確戶籍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依據: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八點。
三、考核期間:九十八年起每年分為二次實地辦理,上半年考核範圍一月
    至六月;下半年考核範圍七月至十二月。
四、考核方式:就辦理國人網路出生通報作業有關案件之記錄、書件等查
    核其處理過程是否得當及成果績效。
五、考核對象:本縣二十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六、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件)
(一)是否每週依規定接收通報(二十分):戶政事務所應依「出生資料
      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以七日為一週期接收通報。
(二)有無設置通報清冊紀錄簿(二十分):戶政事務所應檢視清冊日期
      有無銜接,該週無通報資料應於前次接收通報空白處註記○年○月
      ○日無通報,按日期先後依序分冊裝訂備查。
(三)逾法定期間有無催告(二十分):戶政事務所應於逾六十日之法定
      期間後發催告書。
(四)經催告仍不為登記者,有無逕為出生登記並發函通知當事人(二十
      分):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應代立姓名,並以公文通知當事人
      ,以符正當行政程序。
(五)有無主管督導紀錄(十五分):各戶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應按月抽查
      通報案件處理情形並作成紀錄備查。
(六)其他(五分):有無相關便民服務案件或特殊事蹟。
七、獎懲依據: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第二
    點第三項。
八、獎懲額度:辦理網路出生通報承辦績效優劣人員,每年由本府統一檢
    討並辦理獎懲,其額度在嘉獎(申誡)二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