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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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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
    標準之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符合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被保險人
    ,設籍於臺中縣,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
    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極重度、重度或中度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
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申請人私章。
      4.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5.列計於全家人口而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之最近三個月內部分戶籍
        謄本。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學生證、頜有公費證明、軍人身分證、
        身心障礙手冊、服役證明、在監證明、薪資證明、失蹤協尋報案
        單、財稅證明、領取相關津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詳實提供全家人口資料及告知家庭狀況(如身分證字號、
      姓名、職業、生日、婚姻狀況、是否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等),以供
      正確審核。
四、審核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核對被保險人之申請資料是否齊備,未齊備者
      ,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未於一定期限內補正者,鄉(鎮
      、市)公所應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視同未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申請人提供資料及查調財稅相關資料進行初
      步審核,完成初步審核之申請案,應統一造冊,並附申請人資料送
      本府進行複審。
(三)本府複審完畢復,應將核定結果及申請人資料檢還各鄉(鎮、市)
      公所,並由各鄉(鎮、市)公所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
(四)申請人接獲核定通知起,三十日內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本規定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經審核通過使,溯及受理申請日發生核定通過效力;如已申請並符合
    補助資格者,嗣後如因列計之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致補
    助資格變動者,應自其異動日起變更補助資格
六、經核定通過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註銷其資格:
(一)未符第二點所定要件者。
(二)死亡者。
七、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家庭總收入」、「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及「
    無扶養能力」定義,準用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