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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 標準之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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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符合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之被保險人 ,設籍於臺中縣,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 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二)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極重度、重度或中度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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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1.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3.申請人私章。 4.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5.列計於全家人口而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之最近三個月內部分戶籍 謄本。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學生證、頜有公費證明、軍人身分證、 身心障礙手冊、服役證明、在監證明、薪資證明、失蹤協尋報案 單、財稅證明、領取相關津貼證明等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詳實提供全家人口資料及告知家庭狀況(如身分證字號、 姓名、職業、生日、婚姻狀況、是否領取社會福利津貼等),以供 正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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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核對被保險人之申請資料是否齊備,未齊備者 ,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未於一定期限內補正者,鄉(鎮 、市)公所應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視同未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依申請人提供資料及查調財稅相關資料進行初 步審核,完成初步審核之申請案,應統一造冊,並附申請人資料送 本府進行複審。 (三)本府複審完畢復,應將核定結果及申請人資料檢還各鄉(鎮、市) 公所,並由各鄉(鎮、市)公所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 (四)申請人接獲核定通知起,三十日內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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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定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經審核通過使,溯及受理申請日發生核定通過效力;如已申請並符合 補助資格者,嗣後如因列計之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致補 助資格變動者,應自其異動日起變更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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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定通過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註銷其資格: (一)未符第二點所定要件者。 (二)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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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家庭總收入」、「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及「 無扶養能力」定義,準用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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