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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數值檔地理資料(以下簡稱地理 資料)品質,並配合地理資料流通制度,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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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自行生產之地理資料品質檢核,均依本須 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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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之品質檢核,係指對地理資料之圖形與文字訂定基本共同 性規定,以實施邏輯性、規律性之技術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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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理資料之檢核項目及檢核細項如下表: ┌──┬─────────────────────────┐ │檢核│檢核細項 │ │項目│ │ ├──┼─────────────────────────┤ │圖形│點圖層 │ │ ├─────────────────────────┤ │ │線圖層 │ │ ├─────────────────────────┤ │ │面圖層 │ │ ├─────────────────────────┤ │ │閉合性 │ │ ├─────────────────────────┤ │ │自我相交性 │ │ ├─────────────────────────┤ │ │空缺性之問題(如確認有文字即有對應之圖形) │ │ ├─────────────────────────┤ │ │重複性之問題(如確認圖形未重複) │ │ ├─────────────────────────┤ │ │點、線、面之重疊性問題 │ │ ├─────────────────────────┤ │ │總數量(如確認文字與圖形數量一致) │ │ ├─────────────────────────┤ │ │位置範圍合理性之確認(如確認落圖形在臺中市轄區內)│ │ ├─────────────────────────┤ │ │座標系統之確認 │ ├──┼─────────────────────────┤ │文字│範圍、格式、數值大小、空缺、文數字、小數位數正確性│ │ ├─────────────────────────┤ │ │欄位名稱及欄位內容重覆性 │ │ ├─────────────────────────┤ │ │欄位名稱格式 │ ├──┼─────────────────────────┤ │綜合│圖形與文字一對一連結對應 │ │檢核├─────────────────────────┤ │ │圖形與文字有無多對一或一對多連結對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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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資料之主管單位或生產單位除於資料生產過程中不定期進行檢核 外,應於生產完成後一個月內及匯入資料倉儲前進行品質檢核,並依 檢核結果進行必要之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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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理資料品質檢核結果,應記載於詮釋資料,以提供各使用單位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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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地理資料,得視資料性質委外辦理品質 檢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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