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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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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
    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
    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
    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
    都市更新堆動小組協助解決。
四、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
    市)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市)長
    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本府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及地政
    處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著及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另本府得視都市更新個案分布
    區域、產權性質及規模,指派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各一人兼任
    。
五、專案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建設處城鄉
    計畫科派員兼任。
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
    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誰一人代理主席
    。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專案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專案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