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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進用人員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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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規範「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以下稱本計畫)進
    用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進用人員為用人機關依「協助社會福利在地服務工作計畫
    作業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
三、進用人員之僱用關係應訂立定期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進用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四、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日數最高二十二天,其酬勞給付基準為每日新臺幣
    八百元,前開工資已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
    資。
五、進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用人機關應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
    等法等規定給假(給薪),並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並提繳工資墊償基金及退休金。
六、僱用管理:
(一)用人機關應辦理教育訓練,明確交代工作項目與作業規範,並督導
      進用人員確實遵守及執行。
(二)進用人員每日上、下班應應親自簽到、退,以記錄出勤狀況,其中
      簽到退紀錄有打卡、刷卡紀錄等亦可。
(三)用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進用人員實施工作輪調,並得經勞資雙方
      協商後,「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俾以實施「週休二日」,經調移
      後之國定假日視為正常工作日,惟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四)進用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民眾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進用機關並應善盡資訊安全控管之責。違反保密義務者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七、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應於三十日前向用人機關提出;進用人員契約
    終止或契約期滿,應即無條件解任。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用人機關可依其相關法規、契約等規定辦理,並得
    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