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為美化市容景觀、獎勵空地綠美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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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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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係指未取得建築許可前之私有建築基地。 前項空地不包括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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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空地所有權人申請空地綠美化獎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提出: 一、地籍圖。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設置及維護管理計畫書。 四、綠美化工程設計圖說。 五、現況照片。 前項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內容變更時,空地所有權人應 申請核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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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空地所有權人於依本府核准圖說施工完竣後,應檢具竣工圖說及現場完工 照片報請本府查驗。 空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查驗核可之日起至核定期間屆滿前,每三個月應檢 具綠美化實施成果表送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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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空地申請綠美化獎勵並實施綠美化後,未設置封閉性設施並開放提供公眾 使用連續達三年以上者,空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該空地增加容積率之獎勵。 前項申請經本府審查核可者,核發容積率獎勵許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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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空地依綠美化工程設置內容、設置時間、面積大小、管理維護情形及分區 使用等因素,於該空地法定基準容積率外,核給增加獎勵容積率百分之五 以下。 前項容積率獎勵審核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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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給予之獎勵容積率與都市計畫及建築法相關法令所獎勵之容 積率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最大容積率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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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空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之維護管理計畫管理維護或未定期將實施成果表送 本府查核,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原空地綠美化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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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獎勵容積率經核定後,空地應於核定後三年內取得建造執照,逾期本府應 廢止獎勵容積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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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府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辦理容積率獎勵審核及綠美化實施成果表查核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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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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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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