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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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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落實清廉臺中施政願景,特設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
    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本府秘書長、各單位一級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為本會報之當然委
    員,其餘委員四人,由本府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單位、
    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
    席。
八、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