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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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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貳、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兒童及少
    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
    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定本計畫。
、申請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兒童少年之父母。
二、兒童少年之監護人。
三、兒童少年之相關人員(應填具委託書)。
肆、補助對象:
一、設籍於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伍、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中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本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二、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
    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
    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
陸、本補助計畫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列: 
一、申請人已婚者,申請人、配偶、父親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
    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
    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人離婚並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方者,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
    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申請人離婚其子女共同監護者,申請人、前配偶、申請人之一親等之
    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
    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申請人未婚其子女若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者,申請人、生父
    、申請人之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五、申請人未婚其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
    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
    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申請人離婚後,若前配偶(無論是否具有監護權)與申請人或其子女
    同一戶籍、同址多戶者,申請人、前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
    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
    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七、申請案件之受補助者如有認列綜合所得稅撫養親屬免稅額者,其個人
    收入及財產需全部列計,但經申請人提出退扶養事實資料者,可免計
    算。並自資料補齊後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之日期
    為準。
八、家庭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施行
      細則第三條規定認定)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認定
      )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九、本計畫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認定)未就業者,依基本
        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
        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十、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如有其他未盡事宜者,依
    本縣低收入戶審查原則辦理。
柒、補助方式及期限:
一、凡符合資格者自生效月份起健保費將於健保清單上減列,並請申請人
    逕向投保單位核對,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舊案),每年十月申請人應重新向鄉(鎮、市
    )公所辦理資格審查。
三、申請本補助者,補助生效起算月份,皆自申請月之次月起算,各鄉(
    鎮、市)公所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集前月符合補助者之名冊送府彙辦
    。資料不齊全者,已補齊送達鄉(鎮、市)公所日期為準(例如:申
    請人於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者,符合補助資格者皆自四
    月補助起,公所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三月份符合補助者名冊送本府彙
    辦)。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少年,障礙類別重度、極重度者免再重覆申
    請本辦法之健保費補助(因已享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障礙類別
    輕度、中度者,得重新申請本辦法補助,經符合補助者健保局媒體申
    報系統處理作業將自動列入自付健保費全額補助項目內。
捌、申請人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但若申請人與兒童及少年設籍不同縣、市者,申
    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由鄉鎮市公所提供)。
(二)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其他證明文件(如國中以上學生證、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
      大傷病卡、新移民配偶無身分證者之居留證等影本)。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仍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玖、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籍謄本
    及其他應檢附之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申請人之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申請,並協助申請者辦理申請手續
    。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各類所得、稅籍證明及財產資料,由鄉
    (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依稅捐稽
    徵法提供。
四、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計畫規定儘速辦理調查並完成
    調查及核定,並於每月十五日(以公所發文日期為準)前將核定名冊
    暨健保媒體檔函報本府彙整。鄉(鎮、市)公所應確實辦理審查工作
    ,本府並得就鄉(鎮、市)公所核定結果予以抽核。
五、有關辦理本項業務執行有功或不力人員工作人員,於年度結束後依本
    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及各機關之工作獎懲規定
    辦理敘獎或懲處。
六、本府於每月五日以前,將符合補助資格者之媒體資料彙整送健保局,
    經健保局媒體申報資訊系統處理無誤者即轉進健保局減免檔予以計費
    減免;健保局媒體申報資訊系統處理有誤者,本府將予以查正,補正
    資料併次月媒體資料重新申報。並將結果函知鄉(鎮、市)公所並副
    知申請人。
七、經審查未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鄉(鎮、市)公所應函復申請人於
    三十日內檢附資料補正或重新提出申請,並自資料補齊後之日期為準
    。
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追回:
一、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二、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四、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拾壹、受補助兒童及少年如有戶籍或家庭內人口異動時,辦理原則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戶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請
      之鄉(鎮、市)公所申報,並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
      出申請。
  二、兒童及少年戶籍於本縣內遷徙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
      申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遷出地之鄉(鎮、市)公所應通報
      遷入地之鄉(鎮、市)公所,並副知本府。
  三、兒童及少年家庭內人口異動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通知原申
      請之鄉(鎮、市)公所申報,鄉(鎮、市)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
      助資格。
拾貳、申請人(父母、監護人、相關人員),應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計
      畫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計畫中之各項
      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補助者則
      註銷請領資格,並停止請領補助且追回已補助經費。
拾參、經費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拾肆、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