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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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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特設臺中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縣長 2  人
    及秘書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至少三人)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就副召集人中指定
    一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政風處相關預算項目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