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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空地綠美化獎勵審查作業,特設 臺中市空地綠美化獎勵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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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空地綠美化獎勵申請案之整體景觀設計、景觀設施規 劃、維護管理計畫、獎勵容積率額度及相關文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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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科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企劃發展科科長。 (三)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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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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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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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綠美化獎勵之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 並視需要辦理現場會勘。 本小組得視需要決議將申請案件授權業務單位逕為審查後提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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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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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企劃發展科人員兼任, 協助執行並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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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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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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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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