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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空地綠美化獎勵審議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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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空地綠美化獎勵審查作業,特設
    臺中市空地綠美化獎勵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空地綠美化獎勵申請案之整體景觀設計、景觀設施規
    劃、維護管理計畫、獎勵容積率額度及相關文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科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企劃發展科科長。
(三)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聘(派)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申請綠美化獎勵之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列席,
    並視需要辦理現場會勘。
    本小組得視需要決議將申請案件授權業務單位逕為審查後提會備查。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企劃發展科人員兼任,
    協助執行並處理業務。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