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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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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各級學校),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設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之審議。
(二)特殊教育學生危機處理流程之審議。
(三)特殊教育學生社區資源檔案事項之審議。
(四)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評估及身心障礙學生轉安置事項之審議。
(五)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助學金、減免學雜費事項之審議。
(六)特殊教育學生安置班級事項之審議。
(七)特殊教育學生轉銜事項之審議。
(八)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之審議。
(九)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事項之審議。
(十)校內特殊教育宣導事項之審議。
(十一)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必要行政支援及特殊輔具等事項之協調
        。
(十二)協助特殊需求學生生活、學業及人際適應事項之審議。
(十三)學校與主管機關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事項之審議。
(十四)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之審議。
三、各級學校特推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六人,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管三人至四人。
(二)普通班教師三人至六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一人至三人。但無特殊教育教師之學校者,不在此限
      。
(四)在校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普通班教師每年級至少應有一人。
四、各級學校特推會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校
    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各處室主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各級學校特推會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六、各級學校特推會會議除各處室主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並得
    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列席。
七、各級學校特推會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各級學校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兼任
    。
九、各級學校特推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各級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