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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 以銜接,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及持續服務,特設臺中市身心障礙者 生涯轉銜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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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協調、監督及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機制。 (二)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效之審議。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福利需求、研究、及諮詢。 (四)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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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指派參議一 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副處長 (四)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五)本市衛生局副局長 (六)社會、衛生、教育、勞工、法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 二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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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派)之,補聘 (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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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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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會議,委員 應親自出席。但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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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會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處、社 會處、教育處、勞工處及本市衛生局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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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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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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